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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已故三年,劳务工资还能要吗?且看法院怎么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8 11:24)    点击:180

内蒙古律师解析案情

  “感谢刘法官,如果不是法院的话,我可能这辈子都要不回来这笔钱了……”1月1日早晨,紫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接到了来自2021年12月31日调解撤诉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感谢电话。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周某带领施工队二十余人完成了斑桃至麻园段“宽带乡村”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周某先行垫付了全部的工人工资,但工程结束后,周某向发包公司及邓某结算工资时,发包公司及邓某等四被告一直推诿未付。

  不幸的是,2018年年底周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家人多次催要该笔款项,一直未果。后周某父亲及其家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紫阳院希望追回这笔劳务工资,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了解案情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后,主动展开调查,积极调取证据,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工程量和工资给付问题,委托专业第三方前往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并向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协查,调取被告所述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的资金往来明细,调取的证据证实被告确实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

  通过组织双方调解,就拖欠农民工工资达成统一意见,被告新疆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中午将工资款54000元打到法院指定账户,当日下午刘法官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将工资款亲手交至原告周父手中,并准许原告撤诉,考虑到原告的具体家庭情况,在原告的申请下法院准予免交本次案件诉讼费用。

  长达四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事后,原告特向刘法官打来这通电话,以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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