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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0:34)    点击:168

内蒙古律师分析案情

  甲公司诉乙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D打印作品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裁判规则

  简要案情

涉案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的著作权人为甲公司(受让取得),丙联合会于2008年8月29日,对原告甲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的著作权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19-2008-F-1173。甲公司制作并发行的长篇益智趣味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播放,并屡获“白玉兰”奖、“五个一”工程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等多项荣誉。

  2016年5月8日,丁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某与己公证处的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王某同来到“老银匠”(戊批发市场四楼),由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3D硬金镶和田玉加厚吊坠一个、3D和田金镶玉吊坠二个,并从该处取得了信誉凭证一张、银行POS单一张、名片一张。张某对相关场景、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2016年5月8日,丁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某与己公证处的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王某同来到“庚商业广场”(沈阳市某路),由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一楼“老银匠”购买了“银坠”一个,取得信誉凭证一张,POS签购单一张,手提袋一个。张某对相关场景、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工作记录》。

  被告乙店的经营者为林某,经营地位于沈阳市某区某路某号。2015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批发”。

  裁判要点

  本案案涉3D硬金镶和田玉加厚吊坠和3D和田金镶玉吊坠,系采用3D打印技术生成的产品,3D打印与著作权法的关系是以特定讨论对象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是判断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的两种不同方法。通常,“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和版权侵权的判断之中,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方向,前者侧重‘分析和解构’,后者注重‘整体把握’。”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通常适用于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中。本案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和版权侵权的判断即采“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整体概念与感觉方面的近似可能是由不同的因素所引起,有的是由于思想的相近或受合并原则限制的表达的相近所引起的,有的则是由可版权性的表达所引起的,因此,上述两种实质性相似的分析路径也并非完全相斥。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那么采取了绝对权保护模式的著作权就应当是权利人对其作品表达形式的支配权。既然如此,只要擅自使用了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的侵权与否与使用他人作品的“量”并无直接的关系。“量 ”不是判定是否构成权利侵害的基准,而仅仅是判断涉嫌侵害之对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一个重要参数。就本案而言,经过比对,公证封存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的独创性特征有以下相同之处:都是一只拟人化处理的羊,头大身体小,满头是齐颈卷发,额头上有侧向左边的刘海,头上有犄角,犄角上有三条纹路,被分成四个部分,有两个犄角,两个犄角各45度角向上延展,椭圆形鼻头,椭圆形双脚,细细的双腿,脖子带有铃铛。案涉作品并没有脱离原作的形式,因此是对原作的复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依法不应享有著作权。故,依据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案涉3D硬金镶和田玉加厚吊坠和3D和田金镶玉吊坠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本案侵权行为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乙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享有发行权的3D和田金镶玉;被告乙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乙店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3D打印与著作权法上复制权的保护:3D打印在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复制"的外延。3D打印或增材制造技术,是通过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设计数据采用材料逐层累加的方法制造实体零件的技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关键要看相应行为对被复制作品的独创性的再现是否显著,而不应受制于载体维度的限制。借助3D打印实现的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在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方面无异。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规则:公证取证的封存“3D和田金镶玉”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的独创性特征有诸多相同之处,涉案的产品主要特征与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的主要特征均一一对应相同。三、依法受保护的美术作品的参与度及影响力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的影响。著作权的侵权与否与使用他人作品的“量”并无直接的关系。本案中,原告的美术作品对于吸引消费者购买涉案的吊坠,具有较高的参与度。本院结合被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批发”,本院对原告旨在证明的事项“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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