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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0:36)    点击:181

内蒙古律师分析案情

  甲饭店诉乙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引发的商标权侵权如何判定

  简要案情

  1999年9月7日,甲饭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124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2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9年9月6日止。原告一直在秦皇岛以“某某”招牌经营饭店,在该市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4年5月21日,董某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1844985号“盛京某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餐厅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止。该商标共有人为运某某,董某某及运某某将该商标授权给被告使用。

  2018年10月16日,辽宁省公证处根据原告甲饭店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的申请,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某、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位于沈阳市某区某路某号有某某字样的饭店(正良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点餐,并以支付宝的形式付款55元,该店收款员出具发票,在该发票上显示“乙饭店”,在上述过程中,公证员用手机分别对有某某字样的饭店(正良店)店面进行拍照,对店内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对店内取得的点菜明细单进行拍照,取得相应的照片。辽宁省公证处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辽省证民字第608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在公证书附件中的照片显示该饭店的牌匾上标有“某某”,呈横向排列,其中“某某”的字体较大,在该行文字上面是一灯笼图案,该图案中“盛京”字体较小;在餐具上及名片的背面也突出使用“某某”。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餐费55元,10个系列案件共支出公证费12,000元,分摊到本案中公证费为1,200元,10个系列案件共支出律师费50,000元,分摊到本案中律师费为5,000元,10个系列案件共支出差旅费1,689元,分摊到本案中差旅费为168.9元。

  被告乙饭店注册成立于2015年9月15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经营场所为沈阳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门,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零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乙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甲饭店第13124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乙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饭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三、驳回原告甲饭店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极易导致商标权侵权,本案通过对原被告双方分别所有的两个商标进行对比,判断出被告存在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隔离状态下比对,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即被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双方经营地域不同,原告经营的饭店没有知名度和广泛使用,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即使双方不在同一经营地域,但被告的使用行为仍然会造成一般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本案详细阐明了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引发的商标权侵权如何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指引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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